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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並接受<膠原槍療程>, 並已清楚了解以下之注意事項:
1.
本人明白若有以下狀況, 需先告知我們, 並有可能不適合進行<膠原槍療程>
曾經患有/ 現在患有癌症/ 惡性腫瘤
放射性治療(電療)或化療中
懷孕/ 餵哺母乳期間
各種系統性疾病 (例如: 糖尿病/ 高血壓/ 心臟病/ 肝臟疾病/ 腎臟疾病/ 血管疾病/ 血液疾病/ 甲狀腺 病/ 免疫系統疾病的等)
癲癇症
膠原疾病 (例如: 硬皮症)
皮膚問題 (例如: 天皰瘡, 遺傳性過敏症, 短暫性過敏, 多發性硬化症, 濕疹, 風疹, 銀屑病 (牛皮癬), 白蝕, 疣, 皮膚發炎, 疱疹 (如生蛇), 水泡, 玫瑰痤瘡, 紅斑狼瘡, 傳染性皮膚疾病, 多樣性光敏皮疹 等)
療程位置之皮膚出現感染, 傷口, 破損, 紅腫或敏感徵狀等
有疤痕增長症或增生性傷痕的歷史 (例如: 蟹足腫, 寇勃納現象等)
曾對熱能療程有不良反應 (例如: 紅腫, 痕癢等)
正在服用抗凝血藥物 (薄血藥)
植入心臟起搏器/ 自動電擊器/ 心臟除顫器度 (AICD)
半年內曾於療程位置進行手術 (如手術位置與療程位置不同, 需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療程前後之護理及保養細則:
2. 接受療程前:
- 療程前一星期不能使用含有果酸成份的產品或護理
- 療程前 4 星期內不可接受日光浴, 太陽燈或紫外光照射
- 療程前 4 星期內, 面部沒有進行任何注射性療程, 如肉毒桿菌, 透明質酸, 乳酸聚合物, 矽膠等
- 曾外塗維他命 A 酸, 暗瘡或服用非類固醇消炎藥, 須於停止服用後 2 星期才可接受療程
- 如曾服用類固醇, 須於停止服用後 2 個月才可接受療程
- 如曾服用光敏性藥物(如維他命 A 酸或暗瘡藥), 須於停止服用後 6 個月才可接受療程
- 如曾服用抗生素, 須於停止服用後 1 星期才可接受療程
- 長期服用任何藥物的人士 (是指定期服食藥物, 達 2 星期或以上), 不應進行療程; 如須中途停止服用藥
物接受療程, 必須先自行向家庭醫生查詢, 並須出示醫生證明文件
- 療程前, 如健康狀況有所改變或任何身體不適, 需主動通知治療師
接受療程後:
a. 療程後3天內
- 避免逗留在高溫場所, 如桑拿浴室, 蒸氣浴室或高溫瑜珈室等
- 請以冷水洗面, 避免使用溫水或熱水
b. 療程後1星期內
- 請勿以磨砂或粗糙的潔面工具潔面, 如潔面刷子
- 應選用性質溫和的潔面及護膚品, 避免使用含果酸, 維他命 A 酸或美白成份之護膚品
- 應避免到泳池或海灘游泳或浸泡溫泉
c. 療程後4星期內
- 應避免日光,太陽燈或其他紫外光照射
- 每天應使用SPF 30或以上之防曬品
3.療程後, 有極小數機會出現以下情況:
- 療程部位出現泛紅,一般數小時內消除,可以多塗保濕或潤護品, 保持皮膚潤滑
- 療程後皮膚可能出現灼傷結焦及結疤的情況,須儘快聯絡治療師, 作適當安排
4.本人明白必須提供準確的健康狀況資料, 包括於每次療程前, 如健康狀況有所改變或任何身體不適, 需主動通 知治療師, 再由治療師決定本人是否適合進行療程, 本人亦清楚須自行為提供或未有提供準確的健康資料所引起 的任何不良反應負責, 治療師亦可能因應本人的身體狀況而另行建議其他合適的療程或作出其他適當之安排
5.本人明白治療效果及進度, 會因應個人之皮膚/ 身體狀況, 生活習慣而有不同, 如本人未能按照治療師建議的 計劃如期接受療程, 則有機會影響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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